发展合作医疗写进农业法
食用农产品安全和改善人民营养结构将受法律保护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(修订草案)》在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获得通过,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。新修订的农业法增加了农民医疗保障、与人民健康密切相关的食用农产品安全、改善人民营养结构等条款。

这部法明文规定:国家鼓励、支持农民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形式,提高农民健康水平。国家提倡珍惜和节约粮食,并采取措施改善人民的食物营养结构。

该法规定:农药、兽药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、肥料、种子、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,依照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。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产品。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、兽药、饲料添加剂、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。

当日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(修订草案)》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做好草原鼠害、病虫害等防治工作,但不可再使用高毒灭鼠、灭虫药物,增加了禁止在草原上使用剧毒、高残留以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的新条款。这次同时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四)(草案)》对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材,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,规定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”;后果特别严重的,最高可处无期徒刑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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